林志玲名誉权案胜诉 被告需连续30日公开道歉

7月2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通报了林志玲[微博]与北京新氧万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裁判,判决被告连续30天向林志玲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25万。

根据判决书相关信息,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名为“志玲姐姐和baby当年还没整的这个部位是想告诉我们早年模特界流行狂野风吗”,更有视频为证指出林志玲多个部位接受过整形服务。林志玲方因此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90天,并且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共计205万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连续30天向林志玲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要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赔偿原告林志玲经济损失25万,此外,100万元的精神损失等其他诉求被法院驳回。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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