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与传统BOT模式比较分析

    PPP 可以简化理解为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建投资。按照私有化程度由低到高排序可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特许经营类以及私有化项目主要针对的是收益性项目。

PPP 模式分类

    PPP 的核心在基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的平等的社会资本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PPP 项目通常有明确的付费机制来保障投资者收益,同时将项目不同风险分配给最合适的参与方。

不同付费机制下的风险分担与收益分配情况

类型

付费机制

风险分担

收益分配

适用类型

 

 

 

 

 

 

 

 

 

政府付费

可用性付费: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来付费

社会资本承担施工风险、运营风险、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

在项目开始运营后,政府即按照原先约定的金额向项目公司付款,但如果存在不可用的情形,再根据不可用的程度扣减实际付款

公共服务类项目(如学校、医院等)以及部分公用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项目

使用量付费: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者服务的实际用量来付费

社会资本承担施工风险、运营风险,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承担需求风险

一般情况下,会约定最高使用量和最低使用量。在项目实际使用量低于最低使用量时,不论实际使用量多少,政府均按约定的最低使用量付费;在实际使用量高于最高使用量时,政府对于超过最高使用量的部分不承担付款义务

适用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

绩效付费:通常会与可用性付费或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品质付费

-

政府与项目公司通常会明确约定项

目的绩效标准,并将政府付费与项目公司的绩效表现挂钩,如果项目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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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付费

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社会资本承担施工风险、运营风险以及需求风险,项目独占性风险由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承担

通常会约定最高价和最低价,同时也会设定一些限制超额利润的机制,包括约定投资回报率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归政府所有,或者就超额利润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等

适用于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

可行性缺口补助

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中选择。对于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

收费或收益不足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

基本原则是“补缺口”,不能使项目公司由此获得超额利润

所有领域

    PPP 模式是传统BOT 模式的升级改良。BOT/BT 项目在4 万亿时期也较为常见。新PPP 模式中对项目流程、组织结构既有创新也有规范,使其更为贴近PPP“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理念。传统BOT 模式由于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参与方信息是不对称的,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利益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趋势下最终达到“纳什均衡”,其社会总收益并不是最大的。PPP 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做一个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由于有了一个利益沟通的机制,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累托”效应。

传统BOT 模式下的组织结构

PPP 模式下的组织结构

    PPP 模式下,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及规划决策,社会资本让渡一部分收益给政府部门以降低项目整体风险。由于有政府部门的参与,项目本身的融资成本也可相应降低。对社会资本而言,PPP 模式较传统的BOT 模式更有吸引力。此外,PPP 项目从规划论证到最终转交,流程上也更为规范

PPP 与传统BOT 优劣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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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传统 BOT

优点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论证,利于尽早确定项目融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

可以在项目初期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是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的可行性。

社会资本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进来,有利于社会资本一开始就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使项目参与更发整合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政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或参与权。

 

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给社会资本,减少了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

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

组织机构简单,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协调容易。

项目回报率明确,严格按照中标价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纠纷少。

缺点

对于政府来说,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给政府增加了难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

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对参与方的管理水平有一定要求

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可能成为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固定回报率的问题,主要针对公益性以及准公益性项目)。

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往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致项目前期国产,使投标费用过高。

投资方和贷款方的风险过大

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

机制不灵活,降低社会资本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性

在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失去控制权

 

 

 

本文采编:CY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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