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此次出台的新三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一方面“看齐”上市公司相关股权激励政策,在监管原则、激励方式、激励对象、定价方式、股票来源、信息披露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大框架和大方向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到新三板市场历史实践经验和挂牌企业以创新创业型中小民营企业为主的特点,在制度框架下为企业提供自主管理空间。
《监管指引》为企业提供自主定价空间,一方面要求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另一方面,对授予价格、行权价格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标准的,挂牌公司做出说明以及主办券商发表意见即可。
《监管指引》规定,新三板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进一步放宽至30%。同时,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监管指引》对于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可以成为激励对象未做明确的限制。
本文采编: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