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股IPO制度建设 证监会回应10大焦点问题!

  8月31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0份建议、以及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3份提案的回复函。

  其中,关于A股IPO制度的未来建设与发展,证监会的回复明确了十个新动向:

  一、不同市场的定位和准入标准

  证监会称,将统筹股票市场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和功能分工。做大做强主板市场,坚持主板蓝筹板块的定位,深化创业板改革,探索制定差异化的发行上市条件,增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包容性。坚持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安排。

  二、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授权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证监会称,下一步,将继续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A股首次公开发行定价机制

  证监会指出,由于多层次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交易者不成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定价自主性与定价能力不高,大盘估值水平仍不够合理,目前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定价的条件。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逐步完善询价制度,积极培育专业投资者,营造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逐步达到均衡状态,最终实现市场化定价。”

  四、将发行审核标准客观化

  证监会称,目前,正在对发行审核标准进行梳理总结完善,按照财务和非财务分别研究制定审核指引,指导发行审核工作。下一步,将立足审核实践,根据“成熟一项、公开一项”的原则,逐步向市场公开审核指引,充分发挥对市场的引领指导作用,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

  关于“取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的建议,证监会指出,考虑到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规模小、模式新、风险高。“经综合研判,现阶段做出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企业集中力量打造核心竞争力,也有利于控制各种风险。上市后,创新企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开展多元化经营。”

  针对调整股份公司上市200个股东限制,证监会回复称,对于放宽股东人数上限的问题,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下一步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将积极向有权机关建议放宽员工持股的人数限制。

  五、针对发审委制度的建议

  关于恢复中小板、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发审委分开制度的建议,证监会指出,近年来,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

  因此,2017年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予以合并。“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发审委的运行情况,及时总结,不断改革完善发审委制度。”

  关于加强对发审委的监管,取消发审委委员终身追责制的建议,证监会认为,对于发审委终身追责应当辩证理解,终身追责是廉政追责,并非要求发审委委员对企业的经营发展终身负责,而是要求委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始终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判断。

  关于在发审委委员中增加税务师专业人员比重的建议,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审核工作发展变化和实际所需,对关于增加税务师专业人员比重的建议予以认真研究,适时调整优化发审委委员专业结构,提高发审委的全面审核能力。

  六、关于中小企业上市前后的瑕疵问题

  针对发行审核中申报企业存在不规范情形的,证监会指出,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发生的频率、金额大小、变动趋势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具备金额较大、屡次发生、性质恶劣等严重情节,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要求企业整改规范后重新申报。对于不违反发行条件的企业,要求企业对不规范的情形充分披露、揭示风险,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部分企业在IPO通过并上市后业绩出现下滑甚至出现净利润负增长的情况,证监会认为,企业的经营属于自主商业活动,同时受到市场宏观政策、行业环境、景气周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业绩波动是正常的商业现象。

  证监会强调,股票发行审核并不是对企业投资价值进行背书,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治理、信息披露等情况,综合判断、审慎决策。“下一步,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继续维持对业绩造假、虚假披露等欺诈行为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该处罚的处罚,该退市的退市。”

  七、支持创新型企业A股上市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高科技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在回复函中,证监会表示,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目前,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考虑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

  同时,证监会强调,海外创新型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有效路径和有关制度安排也在进一步探索中。“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战略发展方向、掌握核心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海外创新型上市企业参与A股公司并购重组。”

  八、支持龙头企业上市融资

  针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贫困地区农业龙头企业等上市融资支持,证监会表示,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有序推进首发审核工作。

  目前,证监会审核节奏加快,整体审核周期已大幅缩短,新股发行逐步实现常态化。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

  同时,证监会将通过进一步完善挂牌审查制度和发行融资机制,简化审核流程,改进影响发行效率的薄弱环节,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问题,加大资本市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IPO

  证监会指出,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安防监控和芯片产业企业上市融资;稳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工作,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促使已在境外上市的优秀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增强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把优秀企业留在境内。

  十、延长贫困地区IPO绿色通道政策期限到2023年

  证监会明确,贫困县在攻坚期内脱贫摘帽后,《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在一定时期内继续适用,脱贫不脱政策。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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