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4月8日发布信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监会证券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欣泰电气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作为中国证监会历史上不多见的到庭应诉案件,这起诉讼理所当然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在“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和全面监管”的大背景下,证监会到庭应诉案件,是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体现。基于欣泰电气是A股首例因为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因而其意义决不在一家企业的退市,而意味着退市制度得到两实质性推进。
透过此起欣泰电气败诉案例,笔者认为至少说明了两层含义:
首先,司法之路是畅通的。欣泰电气状告的是证监会,是目前企业上市的监管机构。这显然是一次不小的挑战。搁在以往,可能有点难以想象。在多数人看来,企业状告政府机关,就等于断自己的后路。而本案证明,不管是谁,只要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伤害,都可以通过司法渠道去维护。即便败诉,也是一次维权过程,是一次对自身、对他人的教育方式。面对欣泰电气的诉讼,证监会也没有回避,也没有委托律师等代为应诉,而是由主席助理黄炜依法出庭应诉,更好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所以,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的案例,也是对其他市场主体,包括普通投资者、普通居民的一次提醒,在法制社会大环境下,任何单位、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欺诈是不能被容忍的,必须受到严厉处罚。
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了强制退市的处罚决定,因为欣泰电气在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定期财报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欣泰电气的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实现上市目的。这就是说,欣泰电气在发行前后都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欺诈现象。欣泰电气的所作所为,符合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违反证券市场规定、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约和打击。今后,随着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健全,更多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从目前沪深股市的实情来看,虽然监管力度的加大,监管体系的完善,已经让各种不规范行为大大减少,但仍有一些上市公司存有侥幸心理,仍不时冒出一些不规范行为。不仅如此,一些投资者也在利用各种不规范行为获取不当利益。因此,规范和监管的路还很长,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如何才能让企业、投资者都能真正敬畏市场、敬畏法律、敬畏规则,是下一步监管必须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此外,笔者还想说的是,坚持问题导向,尊重中小投资者占比高的证券市场,有助于更好地推动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向前推进这一点而言,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败诉,充分体现了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证券市场发展理念和思想,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因而也可以说是中小投资者的胜诉。
市场各方都很清楚,只有严惩欺诈上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才能真正促使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回归投资本源,而合理评估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证监会服务市场的底线思维,更是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证券市场的根本保障。
无疑,沪深股市上存在类似欺诈问题的绝不止欣泰电器一家。在证券市场迈进新时代征程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任务永远在路上。这也留给了管理层更深的思考,给了管理层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和市场整治力度的外在压力。说到底,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