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在IPO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被罚

  4月28日晚间,登云股份(002715)发布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登云股份在IPO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

  登云股份在2015年10月20日曾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一年多之后,在4月28日,登云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登云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事实。具体包括,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咨询服务费、会务费不入账,以及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未有效执行资金内控制度,存在违规对外借款等情形;招股说明书表决和签署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成功上市之后,登云股份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依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情况,在2013年报、2014年报以及2015年一季报中均有涉及。诸如,2015年一季报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约421.2万元,导致一季度财务报告由亏转盈。在2015年4月16日,登云股份一季度亏损超过1000万元。然而,登云股份将销售商品的单位成本手工同时调减了一定的百分比,经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减少约421.2万元,并使一季度财务报告由亏转盈。

  此外,登云股份还存在其他情况。2016年6月23日,登云股份向法院对某客户争议金额较大的三包索赔费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8日,法院下发《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客户退还登云股份三包索赔扣款270.75万元,该客户不得再以2011年至2014年三包索赔问题要求登云股份承担任何违约、补偿或赔偿责任。该退还金额占登云股份与该客户三包索赔款争议总额的23%。登云股份九位一致行动人及财务总监已签署承诺,如果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登云股份未能就上述三包索赔争议与客户达成谅解,并回收相关应收账款,对于争议金额较大的三包索赔款项(合计1482万元),将以现金方式弥补登云股份的相关损失。

  证监会认为,登云股份IPO申请文件、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季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欧洪先、潘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张弢、邓剑雄、罗天友、符麟军、杨华健、周立成、李区、邓晶、董川、刘永朱、李萍、魏晓源、奚志伟、苏武俊、张江洋、许建生、钱艺、莫剑少、李煜叶、李盘生、谢少华、罗华欢、叶景年。

  最终,证监会决定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与此同时,对于欧洪先等责任人分别给于警告、5万元-60万元不等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欧洪先、潘炜作为对登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对欧洪先、潘炜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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