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国农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分析「图」

农药是保障粮食稳产增收的重要生产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分别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自身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及其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对我国农药行业发展进行监管的主要还包括产业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主要职能如下:

农药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主要职能

类别

机构名称

职能

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负责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与规划等。通过不定期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农药产业中鼓励、限制和淘汰类的技术和项目,对本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新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延续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等工作。2017年6月1日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相关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 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更名,试验单位管理等。并于2017年6月1日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农药管理的相关职能,全面监管农药生产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负责农药产品国家标准和农药企业生产许可统一管理工作及农药企业标准备案管理。2017年6月1日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农药企业生产许可管理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
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所属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条件、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对农药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协助国家相关部门参与农药行业管理及制定行业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法规及产品质量标准等工作。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负责促进农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开拓农药国际市场及推广农药新品种、新技术、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等工作。

资料来源: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农药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名称

主要内容

发布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 对我国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农药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国务院(2017.3)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作为新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农业农村部(2017.6)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作为新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 农业农村部(2017.6)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作为新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 农业农村部(2017.6)
农药登记实验管理办法 作为新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 农业农村部(2017.6)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作为新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 农业农村部(2017.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2014.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国务院(2013.12)

资料来源: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我国对农药行业一直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包括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登记制度、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等。新管理条例施行前,农药行业管理职能由原农业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行使;新管理条例实行后,相关职能统一由农业农村部行使。

我国农药行业主要管理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简述

1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 新管理条例实施前,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必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 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新管理条例实施前,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放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新管理条例实施后,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 农药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新管理条例实施前,生产(包括原药、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由原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农业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新管理条例实施后,取消了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同时农业农村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4 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我国农药技术规范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三级标准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级质监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企业标准只适用于制订标准的企业。
5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提高农药企业准入门槛,鼓励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限制和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如下:

农药行业主要涉及的产业政策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中央一号文件》 大力推广高效安全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支持农机、化肥、农药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化肥农药行业生产监管及产品追溯系统,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2.1-202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将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列入石化化工鼓励类项目 国家发改委 2019.10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环境友好型农药产量提高到 70%以上,强化高效低毒农药标准制定,发展环保型农药制剂以及配套的新型助剂,重点发展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替代乳油、粉剂和可湿性粉剂;推进农药包装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9
《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农药原药生产进一步集中,到 2020 年,农药原药企业数量减少 30%。国内排名前 20 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总销售额的 70%以上。建成 3-5 个生产企业集中的农药生产专业园区。培育 2-3 个销售额超过 100 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2016.5
《2016 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提出四条主要任务,包括加大禁限用农药整治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大力提高农药科学使用水平,切实防控农药使用安全风险。并明确了包括组织落实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创建等在内的八条重点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16.4
《农药产业政策》 提出了确保农业生产和环境生态安全、控制总量、优化布局、加速组织结构调整、加快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降低农药对社会和环境的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宏观调控与中介组织协调的协同作用共九条政策目标,并对产业布局、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农业农村部、质检总局 20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提出了要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等意见。 农业农村部 2010.7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提高农资保障能力,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推动农药企业高效低毒低残留产品生产和农药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 国务院办公厅 2009.5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将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作为农业重点领域的优先选题。 国务院 2006.2

资料来源: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本文采编:CY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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