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今日表示,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规章等要求,公司稳定性和控股股东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需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
常德鹏表示,鉴于相关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进行规范,“三类股东”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杠杆、分级、嵌套情形,如不符合上述监管新规的要求,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规范方案并予以披露。同时,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并对“三类股东”作出穿透式披露。此外,为确保符合先行持股锁定、减持规则的要求,发行人必须明确“三类股东”的存续期、续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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