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三类股东不得担任IPO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今日表示,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规章等要求,公司稳定性和控股股东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需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

  常德鹏表示,鉴于相关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进行规范,“三类股东”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杠杆、分级、嵌套情形,如不符合上述监管新规的要求,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规范方案并予以披露。同时,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并对“三类股东”作出穿透式披露。此外,为确保符合先行持股锁定、减持规则的要求,发行人必须明确“三类股东”的存续期、续期安排。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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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时代装饰(832090)第二次在证监会官网披露招股书。与近日成功过会的润建通信相似,时代装饰选择从摘牌通过实控人受让股份和将三类股东持股转让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方式完成“三类股东”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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