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将进一步扩围

  今天从商务部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的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5个城市被纳入其中。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继续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近年来,跨境电商已成为我国外贸的新亮点。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5.85万亿元,同比增长28.2%;海淘用户达4100万,增速78.3%。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过渡期延长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保持了现有政策的连续性,稳定了行业预期,对于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得到了行业企业的广泛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对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实施了必要的检疫,但并未要求其符合国内标准,也未执行货物进口的检验要求。近来,监管部门在监测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质量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携带有害生物、货物包装和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等。商务部提醒消费者应充分了解相关商品信息,选取经营规范、溯源体系相对健全的电商企业或者平台购买相关的商品。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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