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车辆购置税条例将上升为法律 10%的购置税比例不再改变

  8月7日,财政部在其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与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不同,由于上升到“税法”层级,《征求意见稿》的法律效力明显提高。

  “此次车辆购置税从‘条例’升级为‘法律’采用的是‘平转立法’方式。”8月7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许海东表示,所谓“平转立法”就是在内容上改动不大,但重要性上升,这意味着未来车辆购置税各个方面将更为明确和固定。

  由“条例”升级成“法律”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从法律效力来说,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法律,第三是行政性法规,第四是地方性法规,而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多以条例命名。

  许海东表示,未来车辆购置税将上升为法治税收,将不会轻易改变。上述律师也表示,一旦条例上升为法律就要遵守税收法定原则。

  据了解,我国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到2016年末,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车辆购置税制度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升级成“法律”,车辆购置税的征管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稿》,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同时新增了“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的规定,旨在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取消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尽管是“平转立法”,但在具体内容上,《征求意见稿》仍进行了部分调整。

  如征收对象由之前的5类减少为4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在征税管理方面,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将更为简便。此前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征求意见稿》将此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

  作此改变的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的实时交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征纳税情况的有效管理,无须再采取验证纸质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主要原因是,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的处理办法,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不仅如此,未来,消费者还可对已征车辆购置税进行依法退税。《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车辆购置税10%的征收税率并未改变。许海东表示,升级为法律后,其规定内容将不容易改变。这就意味着,从明年开始,如没有特殊原因,10%的车辆购置税比例将不会再改变,1.6L及以下小排量车的购置税优惠政策届时可能取消,不再延期。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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