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宣判 12被告最高获刑3年

  今日上午,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宣判,以洪某军、邓某华为首的12人被认定涉嫌非法买卖“新三板”股票,洪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邓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的不等判决,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财产刑。

  其实这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就是大家熟知的“老股转让”。据检方指控,自2015年12月起,由洪某军、邓某华实际控制的点石公司、正宏公司使用所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从相关企业原始股东处先后受让了“晓进机械”、“晶鑫股份”、“麦迪制冷”、“宇晶机器”等股票,经他们所控制的“新三板”股票账户直接转让或者指使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个体销售人员对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上述股票。

  他们采用微信等通讯工具搭识众多股民,向受蒙骗的股民推荐、分析新三板股票、夸大宣传并预测“新三板”股票具有转入A股市场的可能,鼓动众多股民买入,进而以互报成交的交易方式高价转让上述“新三板”股票。上述涉案犯罪人员的公司,均为注册在安徽合肥当地的公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至案发,洪某军、邓某华及刘某通过实际控制的点石公司、正宏公司及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个体销售人员,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348.8万元。

  法院认为,洪某军、邓某华等12名被告人,在未经获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的行为已构成了共同犯罪,洪某军、邓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其余被告人均为从犯。鉴于12名被告人中有8人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余4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从轻处罚。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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