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北京首例非法行医案宣判

    患者在“黑诊所”内诊疗,后在宿舍内发病并在送医途中死亡。昨天获悉,日前海淀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该诊所经营人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据了解,该案是非法行医罪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北京首例非法行医获刑案件。

    2012年7月,司某因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兴隆庄的“诊所”内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2015年4月,海淀区卫生局对上述“诊所”现场检查,因该“诊所”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于是对司某妻子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没收开展诊所活动的药品和器械的行政处罚。

    同年7月18日、19日,司某在上述“诊所”内,为因感冒、发烧而前来就诊的彭某进行“诊疗”。第二天,彭某在自己宿舍内全身抽搐,后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彭某死于心源性猝死。经过临床医学专家分析和论证,司某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并无直接关系。

    此前,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将不能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进而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了一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不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司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司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

本文采编: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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